第一條、契約標的

  1. 虹達倉儲設備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Fast Line 台灣速連)提供機房機架空間及必要之冷氣、電源、消防、保全等設施及安全管理,供客戶放置營運用電腦網路通訊等設備(以下簡稱代管設備)之安全、管理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客戶同意支付服務費用。
  2. 本服務之服務內容以虹達倉儲設備實業有限公司機房機櫃空間租用標準產品服務規章說明或產品服務網站(fast-line.tw)所公告內容為準,Fast Line 台灣速連保留產品服務規格修改之權利。
  3. 客戶同意應以一年為最小租用期間租用,客戶於該期間內不得任意終止本服務,客戶提前終止本服務時,除應清償已開立發票之應付服務費用外,並應支付相當於 Fast Line 台灣速連在最小租用期間履行服務完畢原可收取之金額之全部。
  4. 客戶租用本服務之同時須遵循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下列資料:

(1) 企業用戶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影本。

(2) 個人用戶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及健保卡或駕照影本。

第二條、機房地址與更動

  1. Fast Line 台灣速連提供如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服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所示基本機架及設備供客戶放置代管設備。客戶如有超額或特別設備指定使用,則Fast Line 台灣速連得加計費用。
  2. 倘因機房管理需求,Fast Line 台灣速連得更動代管設備放置之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客戶同意配合辦理,如係更動機房地點,Fast Line 台灣速連將於三十日前通知客戶。

第三條、設備維護

  1. 客戶於代管設備進駐前須提供明細清單供Fast Line 台灣速連確認,並於代管設備標記可資識別之資產記號。
  2. 客戶對於代管設備及系統之正常運作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Fast Line 台灣速連就代管設備故障及系統運作錯誤造成之損失不負擔任何責任與賠償。

第四條啟用及異動

  1. 客戶應於收到進駐通知之日起二週內交付代管設備清單,並將代管設備進駐Fast Line 台灣速連機房,如未於期限內進駐,Fast Line 台灣速連得逕行解除本契約,而客戶應支付Fast Line 台灣速連一個月月租費之解約金(包括實際損害之合理估計以及懲罰性違約金)。
  2. 代管設備進駐Fast Line 台灣速連機房同時,由雙方共同派員進行連接測試,並以連接完妥日為本服務之啟用日,Fast Line 台灣速連將另行以書面通知客戶啟用應注意及配合相關事宜。
  3. 如經測試發現有未能連接等問題,經雙方協力仍無法於十四個工作天內改善者,Fast Line 台灣速連、客戶雙方均得解除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客戶須於解除日起三日內為搬離代管設備等回復原狀措施。
  4. 客戶就代管設備如有異動需求,應填具相關表單配合Fast Line 台灣速連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特別約定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Fast Line 台灣速連有權暫停或終止該客戶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或契約,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2.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者。前述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3. 濫發電子訊息蓄意攻擊他人設備之情事者。
  4.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5. 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6. 影響Fast Line 台灣速連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7. 其他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Fast Line 台灣速連得針對客戶的異常資訊流量進行限制、阻斷及停止服務,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負賠償責任。

Fast Line 台灣速連僅提供本服務之相關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如客戶之系統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負賠償責任。

客戶應遵守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所禁止之行為。

客戶如違反前項規定,除應自行負責外,Fast Line 台灣速連為維護服務品質,得逕行終止對客戶之服務,並停止代管設備之對外連線,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客戶不得非法或在未經Fast Line 台灣速連事前書面同意下,轉售、轉租或以任何形式給予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如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客戶自負,概與Fast Line 台灣速連無涉,同時要對Fast Line 台灣速連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機房管理

  1. 客戶為維護代管設備而需進入機房時,應事先書面通知並與Fast Line 台灣速連人員預約時間,由Fast Line 台灣速連人員陪同進出,並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及Fast Line 台灣速連合作機房機房管理之規定。
  2. Fast Line 台灣速連合作機房提供代管設備之防止盜竊、毀損之簡易維護;如依客戶指示為重新開機、操作等行為因而造成設備運作損害時,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 代管設備進駐或搬離機房時,客戶須經Fast Line 台灣速連人員確認核對其型號、數量、資產編號等清單,方可進駐或搬離。
  4. 客戶如有委託Fast Line 台灣速連代收貨物之需求時,應於到貨日至少一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Fast Line 台灣速連,並告知貨物名稱、件數及單號;如貨物件數達五件以上,或係為大型貨物(單邊長度大於2米或單一貨物重量高於500公斤),應於到貨日至少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Fast Line 台灣速連,以利安排暫存空間放置,惟Fast Line 台灣速連得視情況與客戶協議貨物代收時程與暫存空間安排事宜之權利。若前述通知到達時間係服務提供地當地時間下午5時以後,則視同該通知為次一工作日到達。
  5. 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提供任何費用代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關稅、報關費、倉庫保管/逾時費、貨物費、運費等。
  6. 貨物如係屬違法、危險物品,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提供代收服務,如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客戶自負,概與Fast Line 台灣速連無涉,如造成Fast Line 台灣速連損害,並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7. 客戶/客戶委託之貨運公司應於貨物卸貨後將棧板移除,如無法移除,須提供地面保護材料。
  8. 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提供貨物拆箱服務,客戶如有需求,須另行申請Level II服務,並依申請書/合約所列之費用結算。
  9. Fast Line 台灣速連對貨物不負任何保管責任,客戶應自行承擔相關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客戶須於到貨日十四日內領取貨物,如逾期未領取,Fast Line 台灣速連有權更動其放置之位置或逕自為其他合理處置,代為處理費用由客戶負擔。

第七條付款方式

  1. 本服務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計費方式如設備代管租用及異動申請書所示,客戶如有疑義,應於收到啟用通知日起算五日內通知Fast Line 台灣速連,逾期則視為客戶已確認並接受本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2. 客戶應繳之系統設定費、月租費等費用,Fast Line 台灣速連於帳單到期日前一個月開立帳單向客戶收取次月份之費用,客戶應依Fast Line 台灣速連之通知於帳單到期日前以電匯或現金票給付,並將電匯水單影本傳真予Fast Line 台灣速連帳務聯絡人。通知郵寄地址以客戶登載於本申請書為準,客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Fast Line 台灣速連。客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受請款通知日起算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Fast Line 台灣速連,逾期視為客戶完全接受,客戶方應依約按期支付費用。
  3. 客戶如逾期未依前項約定繳款,應自逾期之次日起算,至實際付款日為止,按日支付月利率1%之遲延利息,由Fast Line 台灣速連併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Fast Line 台灣速連並得逕行終止對客戶之各項服務。
  4. 本服務計費以一個月為一期,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因非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而終止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
  5. 本服務每月應收費用雙方同意依本申請書上所列之費用結算;Fast Line 台灣速連對各項費用價格得為調整,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於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價格收費。

第八條稅捐

客戶因本服務所產生之相關稅捐,客戶同意自行負擔。若依相關稅法規定需由Fast Line 台灣速連代收者,客戶同意Fast Line 台灣速連列入帳單中一併計收。

第九條損害賠償與保險

  1. 本服務倘因第一類電信(固網)廠商之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Fast Line 台灣速連根據電信法二十三條之規定,不負賠償責任,但將協助客戶聯繫當地第一類電信(固網)廠商進行維修。
  2. 因Fast Line 台灣速連之因素致客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
  3.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設備毀損,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4. Fast Line 台灣速連對於代管設備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Fast Line 台灣速連之因素導致毀損或滅失,Fast Line 台灣速連願負責賠償,惟賠償之方式限於重置與該毀損或滅失之設備相同型號之堪用品,若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能或不願重置時,其賠償額須以該毀損或滅失之設備相同型號、相同年限之堪用品之重置價格為計算標準,設備之型號、數量以Fast Line 台灣速連機房管理部門所登記之客戶設備進出登記簿為依據,但賠償上限以當月代管服務費用為上限。
  5. 雙方同意,Fast Line 台灣速連於本服務之全部賠償責任,以前項約定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害、營業損失或其他任何損害,為保障自身權益,客戶應視自身需求投保相關保險。

第十條契約終止

客戶於本服務期間屆滿前30日未以書面通知不續租時,本服務自動續約一年;於自動續約期間內,客戶得於預定提前終止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Fast Line 台灣速連,並於完成書面退租申請後,本服務於預定終止日當日終止提供;客戶提前終止本服務時,除應清償已開立發票之應付服務費用外,並應支付相當於Fast Line 台灣速連在自動續約期間履行服務完畢原可收取之金額之全部。

第十一條終止效力

  1. Fast Line 台灣速連自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終止日或客戶依本契約第七條第3款終止服務日起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拔除電源並將代管設備自機櫃架上移除等),如因此造成客戶通訊中斷或資料流失,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負任何責任。
  2. 客戶應將應付未付之費用於終止日以現金或現金票據全數結清,代管設備之保管費則結算至設備完全遷離,並經Fast Line 台灣速連確認恢復原狀之當月份止。
  3. 客戶應於終止日起算一週內,將代管設備搬離並為回復原狀等措施,但客戶未能結清帳務前,Fast Line 台灣速連有權拒絕客戶搬離代管設備之請求,且得經Fast Line 台灣速連於催告後三日內未給付時,依次款客戶拋棄所有權之方式處置,Fast Line 台灣速連並有權逕自沒收或處分代管機器之一部份或全部做為客戶債務之清償。如代管設備非客戶本人所有,則Fast Line 台灣速連於通知客戶三天後,留置物所有權移屬於Fast Line 台灣速連所有。
  4. 客戶逾期未遷離代管設備,視為拋棄代管設備之所有權,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負保管責任,並有權更動其放置之位置或逕行以廢棄物處理,代為處理費用由客戶負擔。

第十二條變更配合事項

  1. Fast Line 台灣速連如因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份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客戶,客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2. 客戶因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所填列之資料,Fast Line 台灣速連得於業務所需範圍內使用,於本服務終止或屆滿後亦得使用。

第十三條個資保護

  1. Fast Line 台灣速連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僅於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最小必要範圍、目的內使用前揭個人資料,客戶簽訂本契約時,視同客戶同意Fast Line 台灣速連依前述範圍及目的內使用客戶之個人資料。除本契約條款另有規定或客戶按照法律規定(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或歐盟之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要求行使相關權利,或有下列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查詢外,Fast Line 台灣速連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2.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3.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4.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5. 客戶依據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在不妨礙Fast Line 台灣速連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目的內得行使下列相關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
  6. 於歐盟境內設籍或有住居所之個人得依據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且在不妨礙Fast Line 台灣速連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目的內行使下列相關權利:資料主體之接近使用權、資料更正權、資料刪除權(被遺忘權)、資料處理限制權、資料可攜權、資料拒絕權。

第十四條協議修改

  1. 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之修改、刪除或增訂,除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另有規定外,須經雙方協議,以簽署換文方式進行。任何一方如有意見或爭議,應由雙方聯絡人召集協調會議,共同協議解決。
  2. 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為雙方有關租用本服務之全部契約,取代以往所有口頭溝通與書面建議、交涉、聲明、承諾及雙方所有其他意見溝通。

第十五條未盡事宜

  1. 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Fast Line 台灣速連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辦理。
  2. 本契約條款之各附件視為本契約條款之一部分,其內容如與本契約條款規定有所牴觸時,以本契約條款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履行所衍生之一切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